臺灣運動心理學報編輯委員會暨編審流程

中華民國104年第一次編輯委員會議修訂

  1. 臺灣運動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定期發行「臺灣運動心理學報」(以下簡稱「本刊」)。本刊設有編輯委員會,委員7~9人,處理稿件之審查及出版相關事宜。
  2. 本刊設有發行人,由本會理事長擔任;總編輯1人,由本會理事長委聘,任期2年,得連任之,負責統籌審查程序、召開編輯會議及掌握本刊發展。編輯委員會之組成由總編輯延聘;設領域編輯2人,分別協助健身與競技運動心理學、動 作行為學領域稿件審查工作,任期2年,得連任之;執行編輯1~2人,負責收件、發稿、催稿及出版列印等相關事宜。
  3. 本刊使用線上投稿審查方式進行,全面採用審查者與投稿者雙向匿名方式進行。
  4. 本刊採隨到隨審方式,從收稿、審查、作者答辯、再審到接受刊登約2-5月。投稿後依本刊稿約之規範由執行編輯進行「格式審查」,如不符者將退回修正。
  5. 格式審查通過由總編輯進行「內容審查」,針對稿件的價值、意義及與本刊符合度進行預審,內容審查不通過者將退稿;通過者將依稿件性質分發給領域編輯,領域編輯依其研究內容選定2位審查者,經同意後送稿審查。稿件審查以2週內完成為原則,必要時得由領域編輯指派另1位審查者審查,以加速審查作業。
  6. 稿件經審查若審查意見為修正後再審者,將由投稿系統通知投稿者依據審查意見於2週內完成修改回覆後,進行再審。若超過2週期限未回應者,再由執行編輯催件,若再1週未回應則將視同為放棄審查。
  7. 審查意見與結果將以e-mail方式通知作者,審查結果有3種可能:
    1. 「修改後通過」:若2位審查者意見皆為「修改後通過」,經由作者修改後交由領域編輯 評判,再由總編輯認可。
    2. 「修改後再審」:以下二種情形皆須由作者依審查意見做修改,直到審查意見為「修改後通過」或「不宜通過」,經領域編輯評判後由總編輯確認之。
      1. 二位審查者意見皆為「修改後再審」。
      2. 一位審查者意見為「修改後通過」,另一位審查者意見為「修改後再審」。
    3. 「不予通過」
      1. 一位審查者意見為「修改後再審」或「修改後通過」,另一位審查者意見為「不予通過」;則交由領 域編輯評判,或指派第三位審查者 審查之。
      2. 二位審查者意見皆「不宜通過」,交由領域編輯評判,最後由總編輯確認之。
  1. 凡通過審查之論文,必須經領域編輯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刊登,亦才能發予刊登證明。
  2. 本刊編輯委員為稿件作者之一者,由總編輯或領域編輯依迴避原則指定相關之審查者審查。
  3. 本刊每年分別於5、11月出刊,稿件之刊登由編輯委員依接受刊登日期或投稿之先後順序排版刊登。
  4. 本刊在取得作者「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後,同步發行紙本,並與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將稿件提供電子資料庫讓讀者檢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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