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運動心理諮詢老師
台灣運動心理學會
運動心理諮詢老師授證與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第四屆第三次理事、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4日第十一屆第一次理事、監事會議修訂
壹、主旨
台灣運動心理學會為培養專業運動心理諮商與輔導人員,提供體育、運動、健康、休閒、和身體表現各界有關運動心理諮商與輔導方面的服務,以促進運動心理學「專業化」和「證照化」的理想,特定立本辦法。
貳、專業界定
- 本辦法所頒發之「運動心理諮詢老師」乃指通過台灣運動心理學會主辦之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培訓班之學員;培訓班之學員除參加相關課程訓練之外,並通過台灣運動心理學會主辦之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學、術科測驗,以及實習考試。
- 台灣運動心理學會頒授之運動心理諮詢老師是指:「利用教育性運動心理學理論與知識從事體育、運動、健康、和身體表現有關的心理學服務」。
- 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專業服務範圍不逾越因精神疾病而求助的臨床心理服務,或個人家庭、婚姻、或事業困擾所需要的心理諮商服務。
- 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對上述兩項心理問題保持高度注意,並將有需要服務對象轉介到上述兩項專業心理服務人員。
參、資格和檢定考試
凡從事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學歷規定:國內、外大學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從事運動心理學研究之碩士或博士;國內、外大學心理學之碩士或博士。非上述學歷背景人士欲參加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培訓與授證得提出相關輔修資料或補修課程。其學歷背景認證,由台灣運動心理學會「運動心理諮詢老師督導委員會委員」審查。
- 培訓:共計12週,100小時,12門專業課程訓練,且出席率滿足90 %(含)以上。
- 考試 :參加台灣運動心理學會所主辦之「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學、術科檢定」,全部學、術科均需及格,且平均80分(含)以上。
- 實習 :通過學、術科考試,且在台灣運動心理學會『運動心理諮詢老師督導委員會』委員督導下,實習成績及格者。實習應在考試通過後二年內完成。
肆、證照制度
有關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證之核發、任用、管理、獎懲、講習、考試、晉級、進修、考核等,由本會辦理。
- 凡通過台灣運動心理學會所主辦之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培訓班學、術科測驗合格及實習成績合格者,由本會核發「合格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證書」。
- 本會第六期 (含) 前持有初級、中級、高級、資深運動諮詢老師,需辦理換證,合乎資格者發給「合格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證書」。
- 凡先前曾實地從事各級運動代表隊運動心理輔導與諮詢業務,著有績效,或曾獲國外運動心理輔導與諮詢證照者,得提出相關證明向台灣運動心理學會「運動心理諮詢老師督導委員會」申請合格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證書。
伍、任用與就業
各級學校、機關、團體運動代表隊或體適能、健身俱樂部等單位之運動心理諮商與輔導工作,或私人運動心理教練、諮商與輔導,或網路諮商與輔導。
陸、管理
- 由本會成立運動心理諮詢老師督導委員會,督導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工作。
- 凡合格運動心理諮詢老師,需為本會有效會員。自參加受訓、考試及實習起,應為本會會員。
- 本會將視經費與情況,每年遴選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若干名,前往參加國際性運動心理諮商講習會或進修,以吸收新知及儲備國家代表隊心理諮商輔導人材,但需返國後填寫報告書、發表或講課,與國人分享心得。
- 為提昇運動心理諮詢老師水準及統一認證標準,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本會將製作證書及證照,並採取統一的學、術科考試制度。凡本會經認證通過之合格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將公佈於本會的網站。
- 為維護運動心理諮詢老師之專業,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證照每四年換發新證。四年內持續參與運動心理諮商與輔導員工作者,包括:每年至少8小時的持續教育,四年32小時以上之國內外相關講習課程,其中至少20小時為本會舉辦之活動(憑研習結業證書、證照、研習名條)、實際執行運動心理諮商相關業務工作或講課(附證明文件),直接換發新證。凡換發新證,需繳交換發工作費。
- 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證照過期者,可申請重新認證。重新認證向「運動心理諮詢老師督導委員會」申請。申請需符合四年內持續教育時數,繳交申請認證費,核定換發後始繳交換發工作費。
- 本會建立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資料卡,以加強追蹤考核輔導之工作。
柒、獎懲
- 運動心理諮詢老師有義務接受本會指派協助培訓業務工作,有關諮詢老師之品德、行為、勤惰及工作態度等,本會將予以記載,若有重大違失或優良事蹟表現者,將由運動心理諮詢老師督導委員簽報本會處理。
- 運動心理諮詢老師之懲罰,一般分為警告、停權及停止聘用三種,視違失情節之輕重,由運動心理諮詢老師督導委員會開會報請理監事會決定之。
- 各級優秀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得報請理事長予以獎勵,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報請行政院教育部、體育委員會或全國體育總會或單項協會獎勵。
捌、倫理守則
- 運動心理諮詢老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案主當事人的福祉。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在執行業務時,應尊重案主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取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
- 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案主當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執行業務發現案主當事人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疾患或心智失常時,應予以轉診。
- 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執行業務時,不得使用藥品或其他醫療行為。
台灣運動心理學會 運動心理諮詢老師授證與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第四屆第三次理事、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4日第十一屆第一次理事、監事會議修訂